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87********,汉族,高中文化,灵川县**建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灵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9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办【2017】4号文)出台了桂林市采石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7年4月14日在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召开的桂林市采石场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会议纪要上确定了灵川县***采石场等8家企业为全市***建设试点矿山企业。2017年4月30日,灵川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灵川县**建材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2017年5月5日)与灵川县人民政府****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了灵川县****场建设试点建设协议书。2017年6月21日灵川县**建材有限公司与公平乡***村委**村签订**租赁合同。
2018年3月,灵川县**建材有限公司开始采石场阶梯化平台建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全权委托葛某某建设采***阶梯化平台,包括林地的征占用手续等由葛某某负责去办理。同年9月18日,灵川县**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某某变更为葛某某。灵川县**建材有限公司在建设采石场项目过程中,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占用重点公益林地、重点商品林地。经鉴定,被占用林地类别为混交林、竹林、未经审批建设用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重点商品林、一般商品林。被占用林地总面积9.49公顷(142.4亩),其中需另案处理占用林地面积0.23公顷(3.5亩),灵川县**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9.26公顷(138.9亩)。现场原生植被、土壤结构和林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已采挖到岩石部分,填土整理后可以恢复达到林地种植条件,但在涵养水源、水土保持等维护生态平衡方面的功能已难以恢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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