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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如东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侦查完毕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8年11月始,于某某(已起诉)利用微信,向群中好友发布“V9中三联欧米伽3膳食菜篮子工程”项目的相关宣传内容,谎称其生产的产品含有欧米伽3成分,长期食用有益于身体健康,并称该项目为国家扶持项目,于某某在群中发布虚假国家文件以此让微信好友更加相信该项目的真实性。于某某以拉微信好友加入“菜篮子”项目的方式吸收会员150余万人,以交纳股权认购费、购买省市代理费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400万元。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自2018年 12月以来经人介绍成为“江苏地区总裁”,本人供述管理“会员”5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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