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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深圳市**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小区**栋**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小区**组**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秦州公安分局于2018年10月19日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4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至2017年间,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通过网上聊天平台上的一个名为“**高清图传群”的QQ群,认识了化名“老王”的周某某(另案处理中),通过网上交流和约定,周某某于2018年春节期间到广东省深圳市找到葛某某,要求其为自己研发一款可以远程传输图像、视频用于考试作弊的设备。葛某某在明知对方让其研发生产的远程传输设备,是用于考试作弊的发射、接受设备,其为了获取利益,同意为周某某进行研发、生产,并向周某某索要60000元的研发、生产费用。2018年6月份,周某某约上化名为“老李”的尹某某(已抓获),与葛某某在武汉市一家宾馆见面,并商谈约定了研发可远程传输数据用于考试作弊设备的事宜。2018年8月底,葛某某开始研发考试作弊的发射设备,同时周某某指使尹某某将研发费60000元打到葛某某指定的招商银行卡上。2018年10月7日,葛某某将研发成功的三套考试作弊设备样机,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在四川省成都市的周某某。2018年10月18日,葛某某被秦州公安分局民警在其家中抓获,当场查获考试作弊设备的专用电子元件PCB电路板共计18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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