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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Z232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8日被逮捕,12月 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群,广东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下旬开始,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镇**路**号旁一停车场内售卖柴油。2019年5月23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葛某某,并缴获由五十铃货车改装的车牌号为粤S4****的加油车1辆(含油罐1个、加油机1台、柴油991.97升)、vivo牌手机1台。经统计,至抓获时止,葛某某已销售柴油金额约为20.8万元,现场缴获的柴油货值5158元。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车牌号为粤S4****的加油车1辆(含油罐1个、加油机1台、柴油991.97升)、vivo牌手机1台,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附:

本案经与辩护人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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