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泗阳县**镇**分场,现住沭阳县**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6月13日、2015年10月23日被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各一次;又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万元。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现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沭阳县**街道**路**号门市开办“**牙齿”诊所从事医疗活动,至2019年12月18日被沭阳县卫生健康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卫生健康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非法行医,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