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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甲交通肇事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兴平市**路**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证据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甲驾驶陕A****9号小型客车沿1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乘坐人:尤某某(葛某甲女友)、葛某乙(葛某甲父亲)、晁某某(葛某甲母亲),车辆行驶至108国道周至段1488km+600m处时,车辆撞在道路右侧防护栏上致四人不同程度受伤,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周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葛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葛某甲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葛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自己其他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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