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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逊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3199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黑龙江省逊克县********号,黑龙江省逊克县**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甲醉酒后驾驶黑N****7号车行驶至逊克县广场西一街与建设路交叉口时,被逊克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查获。经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葛某甲血液内酒精含量测试为117.1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葛某甲于1月20日19时被逊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路面执勤时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物证被不起诉人葛某甲醉酒后驾驶的黑N****7号机动车的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 证人葛某乙的证言;

4. 被不起诉人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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