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胡某甲、余某某、张某甲在眉山市天府新区视高镇采用扑克牌打“马股”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雇请了被告人左某某、胡某乙、张某乙、尹某某望风,每天组织一二十名赌客参与赌博,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该团伙频繁更换赌博地点,赌博地点达11处,抽头渔利10万余元,其中三次到葛某甲位于**镇**村**组的**厂房内赌博,葛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并收取场地费约2800元。2019年11月6日葛某甲到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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