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董何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2000********,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西安**大学学生,户籍所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大学**校区学生公寓,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董何某某得知女友梁某和被害人汪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广场**酒吧喝酒,因不满汪某某和女友在一起,于23时许,董何某某赶到**酒吧,用拳头殴打汪某某,致汪某某头部、面部受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董何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董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