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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元辉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乡**村街路**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龙翔岛。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浙******轻型普通货车沿203省道螺洲大桥下方五虎山隧道辅路往闽侯县祥谦镇林森大道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道**道交界处时被民警拦截检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测试及抽血检测。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01mg/100ml,属醉酒。

在审查起诉期间,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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