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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方建伪造金融票证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三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江苏**聚化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街**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19年9月,因信用卡欠款将其与妻子朱某某一起存钱的农行卡内的8万余元取出还款。为防止被妻子朱某某发现,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通过拨打江阴市**镇**菜场旁职工宿舍楼道墙上的“办证”电话,提供了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信息让对方帮其伪造了2张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单(一张编号为:No.22****72,户名董某某,金额13.5万元;一张编号为:No.22****61,户名董某某,金额0.8万元)交给朱某某。2020年5月6日10时20分许,朱某某持上述2张银行存单至中国农业银行江阴长寿支行取钱时发现存单系伪造。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5月6日,主动至江阴市公安局三房巷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伪造的银行存单、人口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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