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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丁涉嫌敲诈勒索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甲12。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5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被害人熊某某书伙同6名工友到同案人吴某乙、董某甲(均因该案提起公诉)承包的位于本市柳叶湖**桥**组**池塘电打鱼,被吴某乙发现。吴某乙遂打电话联系同案人董某甲、董某乙(因该案提起公诉)、吴某丙(因该案提起公诉)前来抓人,董某甲、董某乙、吴某丙又邀集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同案人董某丙、董某丁、姚某某(均因该案不起诉)等人前往。吴某丙、董某甲等人先后到达现场,并将熊某某书等6名参与电打鱼的人抓住,发现对方电打的鱼价值二三十元。抓到人后,吴某丙等人将人看住,提出要报警处理,被害人熊某某书不希望吴某丙等人报警,提出赔偿每人一条烟,并请吃宵夜。吴某丙听后,不同意,称如果闹到派出所,对方要花五十万才能解决,并要熊某某书支付5万;熊某某书请求少支付一点,董某甲说要4万;熊某某书请求再少一点,吴某丙称,赔偿3万元,每人给条烟,一共3.8万元;熊某某书继续请求少给一点,董某甲称一共七个人来偷鱼,每人5000元,一共给3.5万元。之后,熊某某书联系他人借到3万元,并告知吴某丙等人卡上只有3.2万元,吴某丙、董某甲通过查看其手机确认后遂同意熊某某书支付3.2万元。谈成功后,董某乙提出要被害人熊某某书写一个因偷鱼被抓,自愿赔偿3.2万元《证明》,用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熊某某书将3.2万元转给吴某丙后,被放离开。上述赃款,吴某乙、董某甲各分得0.95万元,董某乙分得0.3万元,其余5名人各分得0.2万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董某丁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董某丁将违法所得退缴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依法退缴了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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