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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乙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董某甲、董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退回会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会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1日补充侦查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会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8日18时许,董某甲、董某乙父子装了一车沙子欲装修房子,途经董某丙家门口时被董某丙、刘某某夫妇拦下,双方因道路纠纷引发争吵,争吵过程中,董某丙将一辆三轮车推到董某乙装沙子的货车前不让其通过,董某乙上前欲强行推开三轮车,在推三轮车的过程中与刘某某发生拉扯,董某乙将刘某某推倒在地,董某丙见状上前拉住并质问董某乙为何殴打其妻子刘某某,随后董某乙用拳头击打董某丙左胸口处,当场将董某丙打倒在地,董某乙的父亲董某甲则上前用右手按住董某丙头部并压在地上,左手抓住董某丙的手按压在董某丙胸口处,并用右腿膝盖跪压在董某丙腹部,造成董某丙头部、胸部受伤。经会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会昌县公安局认定的董某乙故意伤害董某丙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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