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6********,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因被害人李某某在“6X交易所”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抢占其市场份额,对李某某甲心怀不满,后在李某某通过微信找其购买虚拟数字货币时,董某甲与董某乙以低价出售虚拟数字货币但不发货的方式诈骗取李某某钱财,为了隐瞒身份,2020年4月2日董某甲让董某乙借用张磊支付宝收款码从李某某处收款9600元,之后拒不给李某某发货,并将李某某微信拉黑。后李某某找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协商,将交易标的10000个虚拟数字货币冻结。2020年4月17日董某甲通过虚拟数字交易平台让李某某又支付了400元,后将10000个虚拟数字货币发货给李某某。现董某乙已取得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董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