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32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3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新路雁园天桥路段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mg/l00ml。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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