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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赵树军)(公开版)_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宾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曰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41972********,汉族,文 盲,农民,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彝族乡**村委会***村**号,家住宾川县**彝族乡**村委会***村**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20年3月18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病已于2020年6月15日在宾川县人民医院死亡。

本案经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5日与董某某同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长期非法持有疑似火药枪一支,2018年7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将火药枪借给董某某(已起诉)使用,董某某于2019年5月10 日主动将自己非法持有的疑似火药枪一支上缴到宾川县公安局平川派出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送检的检材是以前装药式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患病于2020年6月15日在宾川县人民医院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长期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现因患病于2020年6月15日在宾川县人民医院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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