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0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2019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6时4分许,被害人陈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国道517线(原省道21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莱西段141KM+8M处与吕某珍停放在路西侧的三轮电动车尾部相撞摔倒于路面上,此时在后顺向行驶过来的某(另案处理)驾驶二轮摩托车躲避不及,与陈某某相撞;随后约半分钟,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51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时,与陈某某再次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陈某某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董某某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警单;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技术照片;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5.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证人证言;8.董某某供述和辩解;9.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且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案系过失犯罪,董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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