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晚上18时01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豫NHA3**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柘城县未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和元大酒店西200米处路段时,与站在公路中间等过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当时怀抱幼儿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头部挫伤合并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致颅脑损伤死亡。柘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董某甲证言;3、董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一份;5、现场勘验笔录一份;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又具有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初犯、偶犯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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