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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51982********,汉族,初中,工作单位湖北省十堰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襄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06时56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悬挂车牌号为鄂F****8号风神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高新区新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风路某某汽车**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在机动车道中心线位置行走的行人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孙某某经襄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1月15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董某某主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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