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49岁,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25221970********,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阳谷县**镇**村**号,住**村**号13563036021。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晚上20时许,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驾驶鲁******小型面包车沿杨庄聊阳路口-七级聊位路口由西向东行驶至七级镇卫生院门口时,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刘某当场死亡。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先后拨打120、110、122,并离开现场去阳谷县某派出所投案,阳谷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从某派出所将董某某带离,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