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陕EDL***号小型轿车沿108国道韩城市西庄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虹飞加油站北左转弯时,疏于观察,与相对方向被害人高某某骑乘的无号牌铃木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19日死亡。依据韩公交认定【2018】第18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董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发案后,董某某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董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