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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5号

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号,系韩城矿务局**煤矿工人,中共预备党员。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韩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陕EDL***号小型轿车沿108国道韩城市西庄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虹飞加油站北左转弯时,疏于观察,与相对方向被害人高某某骑乘的无号牌铃木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19日死亡。依据韩公交认定【2018】第18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董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发案后,董某某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董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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