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孟州市**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乡**村,住孟州市**镇**公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6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轿车,沿常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9KM+751.6M处(孟州市西沃村口)时,与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付被害人近亲属44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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