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6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豫******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宿州市**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50公里加40米处,与行人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应系颅脑合并胸部损伤死亡。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董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2020年1月21日,董某某与徐某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并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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