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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住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2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飞,男,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贵EV****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幺塘方向往安龙县城区方向行驶。13时26分许,当行至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叶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之死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颅脑机能障碍死亡。经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无责任。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于2021年3月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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