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9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江阴市**镇**小区**幢(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苏E0****轻型普通货车沿34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家港市杨舍镇闸上加油站路段,在右转弯进入加油站过程中,因对道路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阻碍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驾驶人力三轮车的陆某甲(男,殁年93岁,张家港市人)正常行驶。陆某甲在采取避让措施过程中跌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26日死亡。
在该起事故中,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陆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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