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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自家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望奎县共荣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路段处时,在超越同方向车辆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由北向南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力帆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当场造成于某某死亡。经望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某无责任。

经侦查:案发后董某某让路人拨打“110、120”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物证有董某某驾驶的车辆;

2.​ 书证有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3.​ 证人张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

4.​ 黑龙江省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

5.​ 望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董某某在案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且被不起诉人表示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履行志愿服务宣讲违规驾驶机动车违法性、危害性,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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