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54********,汉族,文盲,务农,住淮安区**镇**街(户籍地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本区溪河镇沿河街出发沿309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3KM+660M处,与对向步行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董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离开现场由北向南行至13KM+340M处仰面倒地,当日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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