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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河南省内黄县,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一部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闽******)沿芗城区北环城路路右快速机动车道由东往西(龙文区往芗城区)方向超速行驶,当行驶至芗城区北环城路塗岭村路段时,遇前方同向行走在快速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林某某,因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采取措施不及,致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头正中间碰撞到被害人林某某,造成被害人林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林某某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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