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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互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8********,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青海省海互助县人,现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镇**坊**号**单元**室,系互助县**乡**院医生。城镇居民。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3时0分许,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号车在互助县**镇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KM+500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青BC****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董某某和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l84.968mg/100mL;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643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案发后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9227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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