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4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董**),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镇**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4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大道交汇西400米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密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密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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