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神州浩天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号**,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09时03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D****0红色东凤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路第一条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到居华里公交站前,遇被害人毛某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华苑路行驶至此,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注意力不集中,用其驾驶的小型轿车前部碰撞被害人毛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后部及身体,致使毛某某倒地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主动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并报警,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将在现场等待的董某某抓获。被害人毛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体育中心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毛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已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