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5时20分,董某某驾驶黑A****7号中型厢式货车,沿绥满高速公路(哈大段)由哈尔滨往大庆方向行驶,行至哈大高速616公里加200米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车辆追尾撞击由王某甲驾驶的吉C****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黑A****7号中型厢式货车乘车人王某乙受伤,两车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7月9日王某乙被送至大庆市油田总医院救治,2019年7月12日转院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救治,于2019年7月14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相撞两台车辆照片;
2.书证:董某某户籍证明、董某某前科劣迹、现实表现情况说明、(董某某、王某甲)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黑A****7、吉C****9)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董某某、王某甲)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黑A****7、吉C****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黑A****7、吉C****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吉C****9车辆买卖合同、事故和解协议、(王某乙、王某丙、高某某、李某某)户口本几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陆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大庆油田总医院病例、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例、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陆某某证言;
4.被害人家属王某丙陈述;
5.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
交通事故尸体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份;
7.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系投案自首,初犯偶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相对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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