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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董某某依法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5时15分许,董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济南市历城区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寇家庄路口南侧475号灯杆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董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董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董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事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亲属申请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以上情节,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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