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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山东省平度市人身份证号码:152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号)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鲁Q****挂号),在X680线9KM+700M(**镇**村路段)从**电器厂门口倒车驶入X680线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沿X680线从**往**方向直行的二轮摩托车(粤G****号)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是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通过赔偿的方式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又在案发后自首,且通过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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