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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湖南省衡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

本案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持“D”型正式驾驶证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衡东县**镇**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经**镇**村5组地段时,遇被害人陈某某在前面道路右侧人行道上同向某某。因董某某驾车未注意避让,造成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在道路右侧(行驶方向)人行道上碰撞陈某某,致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董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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