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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村委,工程施工人员于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4时39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沿G22青兰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1812公里700米处(榆中县路段)时,追尾撞至吴某某驾驶的陕E*****(陕E****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致使在副驾驶上乘坐的妻子方某某受伤,经榆中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被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过程。被害人之女及兄长对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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