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长沙市**砂子**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道**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6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甲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中石化加油站前路段时,恰遇受害人陈某某在此处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马路,因董某甲驾驶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致使该车前部于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在事故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向交警投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达。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责任。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91万元,取得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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