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2********,汉族,高中文化,东营***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董某某、吕某某、郭某某共同出资成立东营康柏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柏德公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郭某某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了董某某并退出公司。2016年1月,董某某将其持有的60%股份交由张某甲、张某乙代持,吕某某将其持有的40%股份交由黄某某代持,张某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担任公司经理。董某某与吕某某后因公司经营问题产生争执,吕某某拒不交出公司印章。为重新控制公司,董某某与张某甲商议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吕某某的总经理职务。为方便于会后发布决议和通知,2018年2月的一天,董某某与张某甲到广饶县**商贸城西头一门头内刻制了***公司印章及公司财务章各一枚,两枚公章后被用于发布股东决议、公司通知、结算货款和公司其他事务性工作。经鉴定,两枚公章与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公章系不同公章。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二枚涉案公章予以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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