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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幢**室(户籍地为江苏省赣榆县**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4月1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0年4月1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18年3月份,为报考会计中级职称考试填报报名表,在其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幢**室的住处网上联系他人以80元的价格帮其伪造“苏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一枚,后将伪造的印章藏匿于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幢**室。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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