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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公诉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额济纳旗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19年11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额济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中旬,额济纳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杜某某因个人疾病,将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策克口岸物流园区生活区***工程(D、E段)项目工程相关手续、资料交由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管理,由董某某承建该工程及办理工程验收收尾事宜。2013年7月13日,杜某某全权委托董某某处理**工地工程事务。2014年5月18日,杜某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

2016年1月起,额济纳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建筑施工方范某某多次因经济、合同纠纷被额济纳旗人民法院、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受理立案。在上述法院庭审期间,范某某向法院提供其与董某某签订的《建筑门窗安装合同》中加盖的“额济纳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圆型印章系伪造,导致额济纳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败诉。经查,“额济纳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圆型印章在额济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额济纳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均无登记、注册、备案信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额济纳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存在矛盾,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没有排他性,且本案关键证人杜某某已死亡,无法补充其证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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