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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6********,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文留镇,住河南省濮阳县文留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0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文留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文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利用微信、QQ在网上找到能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上线张某某(已判决) ,并根据下线提供的含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的Excel表格发送给上线张某某,微信昵称“多肉”,张某某将查询结果再发送给董某某,董某某再卖给下线公民个人信息从中渔利。现查明,董某某买卖公民名下号码信息收到下线微信转账共计7941.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积极退赃,且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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