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79********,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三门峡市陕州区**中心职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20年5月2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门峡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3万元,卡号为62831000********的信用卡,董某某开卡后开始使用。后董某某将该卡借与同事张 某某使用,该卡额度提高到10万。截止2018年1月4日透支本金53002.89元逾期未还,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归还银行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59405.4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积极偿还透支款项,取得银行谅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