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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2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集团**,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街**号楼**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7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7年10月16日至10月30日,自2018年1月1日至1月15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领一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卡号:498451********)一张,后于2016年7月5日申领了万用金,共计85000元,自2016年10月19日该人最后一次还款后,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多次电话、信函等方式催收后,该人始终拒绝还款,截止2017年6月13日欠款司法本金共计人民币83948.4元,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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