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6********,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个体经商,住山东省莒南县**楼**室。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董某某在**银行办理一张额度80000元的信用卡,截止到2019年4月8日,消费透支共计124162.78元,其中本金79014.99元,利息9259.08元,费用35888.66元,董某某恶意躲避银行催缴,涉嫌信用卡诈骗。董某某信用卡恶意透支后,经银行多次电话、短信、上门催收,且催收三个月以上未果,董某某恶意躲避银行催缴,涉嫌信用卡诈骗。2019年4月24日董某某家人分筹借1000000元归还**银行信用卡欠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出具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透支信用卡的数额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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