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灯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14年3月10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灯塔市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591900******),持卡人董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激活并使用该信用卡。2018年7月4日,持卡人董某某进行最后一笔5658.5元消费后开始不按期还款。2018年8月3日,进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催收系统,形成不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到持卡人商行、住址寻找持卡人董某某,但未找到本人。打电话催要透支款,但是持卡人董某某接通银行催收电话后以其他理由不还款,后持卡人董某某开始不接电话,最后董某某使用的电话停机。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到董某某家中通过董某某前妻赵某某联系董某某,并且将催收还款的单据交给赵某某,让其转交给董某某,让董某某主动联系银行。赵某某联系上董某某后告诉董某某,让其联系银行,其信用卡已经透支,并且把银行催收还款的单据交给了董某某,董某某并未联系银行,也未还透支款。持卡人董某某恶意透支超过3个月以上。截止到2020年5月20日共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87261.49元,其中本金62939.8元,利息24321.6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对其实施的罪行供认不讳。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还款凭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账户余额查询、授权委托书、信用卡催收记录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照片截图、董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资金使用明细情况等;
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行为。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能积极归还透支本金及利息,得到了银行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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