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木工,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暂住平潭县中楼乡**村**工棚,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被不起诉董某某饮酒后驾驶闽JUC***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平潭县潭城镇万顺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往医院抽血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5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安排下,参与交通类社会服务,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照片。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自愿从事并完成社会服务,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