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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名,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427291987041*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郭家庄镇***17-3号,住闻喜县桐城镇****小区13号楼*单元1*4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名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23时47分,被不起诉人董某名驾驶晋M7H***黑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闻喜县南关菜市场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闻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后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0.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董某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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