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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湖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7月17日被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7月9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8日21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M**黑色小型汽车行至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路汇方医院对面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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