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94********,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伊川县城关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伊川县平等乡**村**组)。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小型汽车,在伊川县城**大道**小区门前辅道倒车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所送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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