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驾驶冀F6****号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高碑店市幸福路交叉路口处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董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2.19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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